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文件 | ||||||||||||||||||||||||||||||||||||||||||||||||||||||||||||||||||||||||||||||||||||||||||||||||||||||
发布时间:2016-11-14 阅读:2557次 | ||||||||||||||||||||||||||||||||||||||||||||||||||||||||||||||||||||||||||||||||||||||||||||||||||||||
苏教考自〔2016〕11号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江苏省2016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委托开考单位,各社会助学组织:
根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精神,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开展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的通知》(苏教考自〔2015〕26号)要求,经研究,同意“南京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等150个社会助学组织开展2016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做好自考助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宣传助学组织名单。各助学组织应严格按照注册登记的专业和对象开展助学活动,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做好助学工作方案的备案工作。备案内容应包括开展助学的专业或课程、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辅导方式、师资情况等和招生简章及广告。
二、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助学组织的助学工作方案、招生简章及广告的备案工作。各市考办负责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助学组织的助学工作方案、招生简章及广告的备案工作,并在备案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各助学组织应提前一周向相应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交助学工作方案、招生简章及广告样本,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红印),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工作。如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助学组织应及时修改,并于3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四、省教育考试院将不定期开展面向助学组织的督导活动,对助学工作方案、招生简章及广告未按规定备案,或虽经备案却擅自变更内容的助学组织,将取消其登记注册资格,并反馈至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联系人:胡晓燕(联系电话:025-83235875,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2号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邮政编码:210024)。
附件:1. 2016年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名单
省教育考试院
2016年5月9日
2016年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名单
|
||||||||||||||||||||||||||||||||||||||||||||||||||||||||||||||||||||||||||||||||||||||||||||||||||||||
上一篇文章:
2016年南京工业大学自考助学本科后期招生计划安排
下一篇文章: 2017年我校自考助学本科原计划实施 |